天津港联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集装箱港口业务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 |
序号 | 收费项目 | 定价形式 | 服务内容和标准 | 收费标准(元/箱) | 备 注 |
一般货物 | 冷藏箱、危品箱 |
20英尺 | 40英尺 | 20英尺 | 40英尺 |
1 | 货物港务费 | 政府定价 | 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 | 外贸 | 进口重箱 | 34 | 68 | 68 | 136 | 1.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收货物港务费。 2.商品箱按照一般货物相应收费标准计收货物港务费。 |
出口重箱 | 17 | 34 | 34 | 68 |
内贸 | 进口重箱 | 7 | 14 | 14 | 28 |
出口重箱 | 7 | 14 | 14 | 28 |
2 | 港口设施保安费 | 为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外贸 | 进口重箱 | 8 | 12 | 8 | 12 | 1.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
出口重箱 | 8 | 12 | 8 | 12 |
3 | 停泊费 | 政府指导价 | 为船舶提供锚地、码头停泊服务 | 国际航线 | A | 0.25元/计费吨/日 | 1.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分别按照(A)档的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2.下列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分别按照(B)档的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1)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 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5)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 3.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按照(C)档的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
B | 0.15元/计费吨/小时 |
C | 0.05元/计费吨/日 |
国内航线 | A | 0.08元/计费吨/日 |
B | 0.12元/计费吨/日 |
4 | 港口作业包干费 | 集装箱装卸 | 市场调节价 | 应船方要求进行的集装箱船舶码头装卸作业 | 外贸 | 重箱 | 470.3 | 705.5 | 517.2 | 775.9 | 1.45英尺及以上箱型按照40英尺集装箱收费标准的1.3倍计费。 2.其它非标准集装箱(超限箱)及需要更换索具作业的集装箱按照相应箱型收费标准的2倍计费。 3.因箱体变形、鼓肚等集装箱导致的困难作业,对产生变形、鼓肚的集装箱按照相应箱型收费标准的2倍计费。 |
空箱 | 375 | 560 | 415 | 620 |
内贸 | 重箱 | 271.9 | 407.9 | 296.6 | 445 |
空箱 | 136 | 203.9 | 148.3 | 222.5 |
集装箱装卸(中转) | 以天津港为中转港进行的集装箱“水-水”中转码头装卸作业 | 外贸国内中转 | 重箱 | 150 | 225 | 150 | 225 | 1.国内中转包括:国内转国外、国外转国内、国内转国内的中转形式。 2.国际中转包括:国外转国外的中转形式。 3.中转特种箱、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计费。 |
空箱 | 150 | 225 | 150 | 225 |
内贸国内中转 | 重箱 | 150 | 225 | 150 | 225 |
空箱 | 100 | 150 | 100 | 150 |
外贸国际中转 | 重箱 | 470.3 | 705.5 | 517.2 | 775.9 |
空箱 | 375 | 560 | 415 | 620 |
落地捣箱 | 应船方要求进行落地捣箱装卸作业 | 150 | 225 | 165 | 255 | 1.45英尺及以上箱型按照40英尺集装箱收费标准的1.3倍计费; 2.其它非标准集装箱(超限箱)及需要更换索具作业的集装箱按照相应箱型收费标准的2倍计费; 3.因箱体变形、鼓肚等集装箱导致的困难作业,对产生变形、鼓肚的集装箱按照相应箱型收费标准的2倍计费。 |
船上捣箱 | 应船方要求进行船上捣箱装卸作业 | 100 | 150 | 110 | 170 |
大件设备装卸 | 应船方要求对大件货物、设备在集装箱码头进行装卸作业 | 215元/重量吨 120元/体积吨 | 1.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体积吨与重量吨之比大于或等于1.8的,按照体积吨计费;体积吨与重量吨之比小于1.8的,按照重量吨计费。 2.夜班、节假日大件设备装卸作业按照相应标准加收50%,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大件设备装卸作业按照相应标准加收100%。 3.对超长大件设备装卸作业,每件货物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的,按照相应标准加收50%;每件货物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的,按照相应标准加收100%;每件货物长度超过20米的,按照相应标准加收150%。 4.对使用浮吊作业的大件设备装卸作业,按照相应标准的 60%计费。 |
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 | 由于船方、货方等非港方原因造成码头作业线待时 | 1200/小时 | |
提前集港 | 根据客户委托进行提前集港作业 | 50 | 75 | 50 | 75 | 1.45英尺及以上箱型按照40英尺集装箱收费标准的1.3倍计收。 2.其它非标准集装箱(超限箱)及需要更换索具作业的集装箱按照相应箱型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 3.因箱体变形、鼓肚等集装箱导致的困难作业,对产生变形、鼓肚的集装箱按照相应箱型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 |
出口查验提箱 | 根据口岸监管单位查验需要对出口集装箱进行提箱作业 | 100 | 150 | 110 | 170 |
辅助查验作业 | 辅助口岸监管单位对集装箱进行查验作业 | 100-750 | 100-1150 | 100-750 | 100-1150 |
退关提箱 | 根据客户委托对退关/退载集装箱在码头进行提箱作业 | 100 | 150 | 110 | 170 |
退关转船 | 根据客户委托对退关/退载集装箱在码头进行转船作业 | 150 | 225 | 165 | 255 |
搬移/吊装 | 应船方、货方要求或其它非港方原因对集装箱进行搬移/吊装作业 | 50/次 | 75/次 | 55/次 | 85/次 | 1.45英尺及以上箱型按照40英尺集装箱收费标准的1.3倍计收。 2.其它非标准集装箱(超限箱)及需要更换索具作业的集装箱按照相应箱型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 3.因箱体变形、鼓肚等集装箱导致的困难作业,对产生变形、鼓肚的集装箱按照相应箱型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 |
应船方要求为内贸/外贸出口集装箱集港后更改卸货港、内贸出口集装箱集港后更改船名进行搬移/吊装作业 |
应船方要求为晚于码头对外公布集港截止时间的外贸出口集装箱进行搬移/吊装作业 |
出口专属堆场作业 | 对实施滚动集港船公司的外贸出口集装箱,提供专属堆场搬移/吊装服务 | 100 | 150 | 110 | 170 | |
制冷监护 | 根据客户委托对冷藏箱进行插拔电、设备制冷、温度监控、设备维护、数据记录等相关作业 | — | — | 200/天 | 300/天 | 1.进口冷藏箱按照制冷监护实际日历天数计费;出口集港的冷藏箱制冷监护,在4天以内的(含第4天),按照2天包干的收费标准计收,超过4天的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计收(按日历天计算)。 2.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计费。 |
集装箱称重 | 根据客户委托使用地秤对集装箱进行称重作业 | 50-200 | 50-300 | 50-260 | 50-390 | 1.根据船公司或客户需求提供集装箱 VGM称重服务,但不强制称重,不提供“一车双箱”称重服务。 2.超限箱、框架箱等特种箱型按冷藏箱收费标准计费。 3.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计费。 |
拆/装箱 | 根据客户委托使用人工或机械进行拆箱或装箱等相关作业 | 425-900 | 640-1200 | 425-900 | 640-1200 | |
施封/验封 | 根据客户委托对集装箱进行人工施封或验封作业 | 50 | 50 | 50 | 50 |
5 | 库场使用费 | 根据客户委托对集装箱进行堆存保管 | 10/天 | 20/天 | 10/天 | 20/天 | 1.进口集装箱自码头卸船之日起第5天计收库场使用费,出口集港的集装箱按照2天包干标准计收库场使用费。 2.进口集装箱自码头卸船之日起至第4天,免收库场使用费,自码头卸船之日起的第5天至第7天按照10元/天/20英尺、20元/天/40英尺的标准计费;8天及以上按照20元/天/20英尺、40元/天/40英尺的标准计费。 3.进口冷藏箱按实际堆存天数计收库场使用费,即:自码头卸船之日起第1天至第7天按照10元/天/20英尺、20元/天/40英尺计费;8天及以上按照20元/天/20英尺、40元/天/40英尺的标准计收库场使用费。 4.45英尺及以上箱型按照40英尺标准的1.3倍计收库场使用费;其它非标准集装箱(超限箱、变形箱、鼓肚箱等)按照上述相应箱型标准的4倍计收库场使用费。 5.过境集装箱自卸船之日起至第14天,免收库场使用费,第15天及以上按照20元/20尺、40元/40尺计收。 6.当集装箱在码头或堆场堆存日历天数每超过10天,按照100元/20英尺、150元/40英尺(45英尺及以上箱型按40英尺标准的1.3倍计收)的标准加收。 7.进口集装箱库场使用费包含码头及堆场企业堆存环节,若进口集装箱发生自码头转移至堆场企业作业环节,该集装箱自卸船之日起至堆场提箱,只享受一次4天免堆期。 |
注:上述公式标准自2021年2月1日零时系第一根缆绳的船舶作业起执行。其中:库场使用费标准自2021年2月1日零时起进港的集装箱执行。对于2021年1月31日24点前已存放港内的集装箱,2021年1月31日及以前的库场使用费标准按原标准计收,对于2021年2月1日零时后仍存放港内的集装箱,2021年2月1日及至提离港口的库场使用费标准,按新公示标准的计收。 |
| | | | | | | | | | | 公示单位联系电话:022-25702906 |